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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清算等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郑州市工信局时间:2022-09-09 15:16:05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清算等工作的通知

郑工信装备〔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下达节能减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新能源汽车第一批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豫财建〔2017〕136号)、《关于下达节能减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第二批补助清算)的通知》(豫财建〔2018〕22号)、《关于下达节能减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豫财建〔2018〕15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6〕74号),经研究,现将我市开展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清算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范围

符合《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6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购置、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上牌手续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跨区域过户。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每人不超过2辆。

二、补贴标准

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车辆、非财政投资的公交运营企业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已享受省财政补贴的,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申报主体

符合《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生产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负责申报市级财政补贴。生产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不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经销机构负责申报市级财政补贴。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材料

1. 外地生产企业在本地唯一经销商授权书(外地生产企业经销机构提供);

2.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3. 申报主体申请书(附件1);

4. 2018年已在本地销售车辆凭证及年内销售计划,2019年度在本地车辆销售计划;

5.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清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清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清单;

6. 销售车辆市场指导价;

7. 在本市已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本市设立3个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标准维保网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8. 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企业承诺书;

9. 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0. 销售新能源商用车企业,销售产品所属生产厂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满2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新能源商用车累计销量达到3000辆以上,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11. 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二)2016年度销售车辆资金申报材料

1. 关于申请2016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请示;

2. 2016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汇总表(附件2);

3. 2016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明细表(附件3);

4. 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证明材料(销售机构需提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出具的中央或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及附表(对真实性、准确性确认的2016年度在郑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清算汇总表、2016年度在郑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清算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5.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2017年度销售车辆资金申报材料

1. 关于申请2017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请示;

2. 2017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汇总表(附件4);

3. 2017年度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清算明细表(附件5);

4. 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资格的证明材料(销售机构需提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出具的中央或省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及附表(对真实性、准确性确认的2017年度在郑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清算汇总表、2017年度在郑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清算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5.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其经销机构将申报材料(一)、(二)、(三)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和电子版)于2018年9月17日18:00前分别报送至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过期不再受理。

附件:1. 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申报主体申请书

2.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3.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4. 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5. 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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