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郑州市工信局时间:2022-09-13 09:02:30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范建勋地 址:郑州市互助路73号受委托方:郑州市节能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喜军地 址:郑州市工人路180号
为规范我市工业节能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经研究,将我市工业节能执法职责委托郑州市节能中心实施。一、委托事项郑州市节能中心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负责以下事项: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航空港实验区)工业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工业节能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2.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测活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服务机构、工业节能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二、委托权限郑州市节能中心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1.行政检查权。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检查,对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不当用能行为,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形式提出限期整改要求。2.调查取证权。依法对工业企业、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设施的能耗情况进行检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收集有关证据。3.行政处罚权。对工业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立案查处标准的情况,在充分搜集证据的基础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2019年9月至2024年9月有效。四、有关要求1.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节能执法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2.受委托方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3.受委托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公布执法信息,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4.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的,委托方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托方负责答辩和出庭应诉。5.受委托方要加强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有关执法情况和统计数据。五、附则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方: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委托方:郑州市节能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9年9月9日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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