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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审查认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工信局时间:2022-09-16 10:45:05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审查认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通知

豫煤安〔2017〕94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管办)决定对有关机构、煤炭企业及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能力(不含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进行审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通风安全、地质、采矿等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3名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中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m2,仪器仪表室面积不少于20m2,资料室和制图室面积不少于30m2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管理体系。设有不少于1名专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瓦斯等级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企业及煤矿申报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的范围及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二级煤业公司。

2.中央驻豫煤矿企业

3.所属矿井总核定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炭企业所属区域公司。

4.所属矿井总核定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

5.省骨干煤矿企业、中央驻豫煤矿企业所属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直管煤矿。

(二)申报条件

1.明确专门机构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通风安全、地质、采矿等煤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煤矿从业经历,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3名具有煤矿相关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3.有瓦斯等级鉴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管理体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配备的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

申请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机构、企业、煤矿,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台式计算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具备计算机成图条件。

(二)高速风表、中速风表、微速风表各4台,干式湿度计、湿度计各4支,全压计4台,空盒气压计4台。

(三)光学瓦斯检测仪10台,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台,多种气体检测仪6台,秒表、皮尺、卷尺、记录本及其他相关设备、仪表等。

(四)所有测量器具必须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申请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二级公司和煤矿)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煤矿企业和煤矿生产规模证明文件。

(三)中介机构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余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煤矿企业及煤矿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工作履历表、合同复印件、煤矿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五)中介机构办公场所面积及布局图。

(六)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

五、申请及审查认定工作步骤

(一)申请程序及时间

1.省骨干煤矿企业、中央驻豫煤矿企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煤管办。

2.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对其二级煤业公司、区域公司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直管煤矿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煤管办。

3.省辖市、直管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地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煤管办。

4.各单位申请材料要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省煤管办。

(二)审查及认定

省煤管办将于2017年5月至6月份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对认定为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单位以正式文件进行发布,并在网站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符合申请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地方煤矿企业。

(二)拟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按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资料。

(三)2017年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需在省煤管办对有关单位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下发后,由具备鉴定能力的单位进行鉴定。

联系人及电话:马向阳 李 锋 0371-65507529

电 子 信 箱:63921711@163.com

附件: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申请表.docx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审查认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通知.pdf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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