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责令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立即停产进行安全论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等3处矿井生产能力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中平〔2020〕108号),矿井生产能力由170万吨/年提高到230万吨/年。 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中平〔2020〕122号),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到360万吨/年。该矿井为采深超千米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煤安监司办〔2019〕3号规定,生产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核减20%,最终确定生产能力为288万吨/年。 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磴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郑煤文〔2020〕18号),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到60万吨/年。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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