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昌市各食盐销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未加碘食盐销售秩序,保证合格碘盐供应,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营养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碘盐供给。我市各食盐销售企业应加强食盐销售区域布局调控,在碘缺乏地区,各食盐销售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见附件),各食盐销售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食盐销售企业的指导,加大对碘盐供给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注重质量管控。各食盐销售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盐销售企业进行整改。
三、规范供应渠道。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
附件:许昌市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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