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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濮阳市工信局时间:2022-09-23 12:55:29
各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结合《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到治理实施方案有通知》(濮环攻坚办〔2017〕111号)要求,市散烧办、市工信委组织起草了《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

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少燃煤散烧对大气污染的排放,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根据《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到治理实施方案有通知》(濮环攻坚办〔2017〕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到治理实施方案有通知》工作要求,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洁净型煤替代并举,疏堵结合,通过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推广高效洁净燃煤炉具、加强监督指导等措施,对全市“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不允许的区域,通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实现洁净型煤替代。

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人均0.24吨的标准在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建成区外建设1个以上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或仓储配送中心,在各乡镇建设配送网点。2017年7月31日前,实现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全覆盖,基本满足群众使用洁净型煤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7年4月10日前,各县政府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源解析,结合辖区人口分布、生活取暖习惯、散煤使用量、物流成本、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建设标准、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方案要坚持合理集中、规模生产的原则,科学布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实施方案加盖政府公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加快建设标准化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企业

各县政府要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洁净型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加快办理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等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种项目审批,2017年4月30日前,具备开工条件。要引导、督促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附件1)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仓储配送中心。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生产加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7月31日前,要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确保洁净型煤供应网络基本覆盖,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三)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2017年8月31日前,由各县政府组织联合验收组,按照《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完成对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仓储配送中心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信委将组织对全市洁净型煤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照《内容及标准》建设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不按程序、标准规定进行的,对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出台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

2017年6月30日前,各县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政策。要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制定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方案,采取货币、实物补贴等方式,确定补贴范围、补贴金额等,大力支持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确保群众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五)合理安排洁净型煤生产供应

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政府根据群众冬季取暖所需建立台账,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组织辖区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提前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数量和供应时间,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以核定的销售指导价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群众销售,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确保洁净型煤销售市场稳定有序。

2017年10月31日前,各县政府要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台账,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有据可查。

(六)坚持高效洁净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

各县政府要将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推广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台账,加大督导力度。坚持高效洁净燃煤炉具与洁净型煤同步推广,在乡镇和街道建立洁净型煤销售网点的同时,建立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推广网点,做到洁净型煤与节能炉具同步推广、同时销售、同时补贴,引导居民使用高效洁净燃煤炉具。

各县政府在推广使用高效洁净燃煤炉具时,要坚持“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安全可靠、节约环保”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公开招标优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效洁净燃煤炉具生产厂家。

四、洁净型煤标准和类型

根据《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民用洁净型煤必须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民用洁净型煤)。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民用洁净型煤的类型为颗粒型。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要成立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洁净型煤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促进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奖罚问责。市散烧办、市工信委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完成良好的县政府、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建议市环境攻坚办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先评优资格,扣减下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附件:1、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2、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项目基本情况表

3、濮阳市推广洁净燃煤炉具标准和要求

4、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任务表

附件1:

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建设项目

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

1、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生产加工能力

1、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不少于2天48小时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2、生产加工能力符合项目备案要求。

3、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满足生产运营需要。

(三)环保要求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3、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的煤质检测中心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落实储煤场地和生产车间棚化储存、全封闭加工等要求;安装环保设施,减少粉尘、噪音及水污染;洁净型煤产品必须封闭包装后运输。

(四)质检设施、人员及产品质量

1、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煤炭及煤制品检测中心,包括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2、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密封锤式破碎缩分机、密封制样机、自动量热仪、测硫仪、灰分挥发分测定仪、型煤强度测定仪、型煤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电子天平和附属设备。

3、检测中心应指定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质化验国家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负责,并配备不少于2名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书的质检员。

4、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五)配送体系

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企业应自备不少于3辆配送车辆,按照“配送到点、封闭运行”的原则,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将洁净型煤按时按量运送至配送点。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可直接配送到村(社区)、街道及群众用户。

(六)制度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二、濮阳市洁净型煤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

1、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环保要求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3、落实储煤场地和仓储棚化储存、全封闭要求,安装环保设施,减少粉尘、噪音及水污染。

(三)配送体系

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按照“配送到点、封闭运行”的原则,企业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3辆,根据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合理布局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将洁净型煤按时按量运送至配送点。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可直接配送到村(社区)、街道及居民用户。

附件2:

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项目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注册类型

总资产

万元

企业法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项目地址

邮编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自有万元;贷款万元;其他万元

占用面积

土地性质

自有亩;租赁亩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型煤类型

颗粒型

生产能力

主要建设

内容

项目效益评估情况(成本核算及效益测算情况)

配送点建设

计划建设个;覆盖人口万人;配送区域:

配送车辆

购置

计划配置辆;现有辆;拟再购置辆

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传真:邮箱:

附件3:

濮阳市推广洁净燃煤炉具标准和要求

一、明确入选炉具企业条件

(1)炉具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加工、制造)炉具(水暖炉、采暖炉)。

(2)炉具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具备原材料进厂验收和成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并有相应详细记录。

(3)产品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历次抽查、监测检验中均合格或整改后经复查检验合格。

(4)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用户对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的需求,产品保修3年以上。

(5)炉具产品和使用的爆破片取得省级以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报告。

(6)承担炉具供应生产企业应承诺批量生产的炉具产品质量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7)承担炉具供应生产企业应负责对使用生产产品的用户进行安装,初装应达到用户基本满意要求。

二、严格炉具产品质量要求

先进民用炉具在符合GB16154《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热效率η≥70%。

(2)产品应标明警示说明: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防止煤气倒灌。

(3)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无烟煤炉具、本单位售后服务及投诉电话。


附件4:

濮阳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任务表

序号

县域

名称

建成配送网点(个)

建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或仓储配送中心(个)

建成实际供应能力(万吨)

需要取缔和关闭民用散煤售点(个)

1

濮阳县

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城关镇、海通乡、文留镇、清河头乡、柳屯镇、子岸镇、户部寨镇、鲁河镇、胡庄镇、渠村乡、梁庄乡、郎中乡、徐镇镇、白罡乡、庆祖镇、梨园乡、八公桥镇、习城乡、五星乡、王称堌镇

22

1

10

2

清丰县

产业集聚区、城关镇、巩营乡、固城乡、仙庄镇、马庄桥镇、马村乡、柳格镇、高堡乡、双庙乡、大流乡、纸房乡、古城乡、六塔乡、阳邵乡、瓦屋头镇、大屯乡

17

1

10

3

范县

产业集聚区、城关镇、濮城镇、王楼镇、辛庄镇、杨集乡、白衣阁乡、陈庄镇、龙王庄镇、颜村铺乡、陆集乡、张庄乡、高码头镇

13

1

10

4

南乐县

产业集聚区、城关镇、杨村乡、张果屯镇、韩张镇、千口镇、福堪镇、谷金楼乡、西邵乡、寺庄乡、梁村乡、元村镇、近德固镇

13

1

10

5

台前县

产业集聚区、候庙镇、清水河乡、马楼镇、后方乡、城关镇、孙口镇、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

10

1

10

合计

75

5

50

备注:1、建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或仓储配送中心个数: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在县建成区(禁燃区)外各建设1个(生产仓储中心和仓储配送中心任选)。

2、建成配送网点个数:各乡镇原则上建设1个。

3、覆盖乡村人口(户数):根据《2016年河南省统计年鉴》要求,当地现有乡村人口(平均3.4人/户)。

4、建成实际供应能力:按使用洁净型煤人均0.24吨的标准形成实际供应能力;实际供应能力=生产时间×年产规模。

5、需要取缔或关闭民用散煤售点个数:截止2016年底辖区内民用散煤销售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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