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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信阳市工信局时间:2022-09-27 14:48:07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中原”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19号),加快提升我省县域宽带发展水平,深化宽带普及应用,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工作,现印发《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工作管理办法》,请做好本地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2014年“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6日 (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任 伟 电话:0371-67260111

  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申 宁 电话:0371-69691322  省财政厅 联系人:张春跃 电话:0371-6580806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宁炜文 电话:0371-6550994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胡智慧 电话:0371-68107586)

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中原”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19号),加快提升我省县域宽带发展水平,深化宽带普及应用,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特开展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工作。  

  第二条 “宽带中原”示范县(市)是指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通过创建示范实现本地宽带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其整体宽带发展水平及发展模式对于全省具有较大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县(市)。

  第三条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创建示范工作。

  鼓励发挥各省辖市通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 各县(市)可申报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

  第五条 “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期为3年。

  第六条 申报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应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并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4项要求:

  (一)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80%;

  (二)城市家庭20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40%;

  (三)农村家庭4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90%;

  (四)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30%;

  (五)3G/LTE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30%;

  (六)8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20%。

  第七条 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由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向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申报。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方案。创建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以县(市)政府为主体,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部门分工,完善协调推进机制。

  (二)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应参照《“宽带中原”战略及实施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未来3年的具体工作目标。其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指标的创建目标值,均应实现大幅度提升,创建期末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三)创新发展思路。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应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宽带在推进经济转型、促进信息消费、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具有县域特色的宽带发展模式,对全省宽带发展产生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加大政策保障。创建“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应充分体现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应制定宽带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宽带网络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保障宽带网络设施建设与通行,加强宽带网络设施保护,加快宽带普及提速,提升各领域宽带应用水平。

  第九条 “宽带中原”示范县(市)按年度申报。各县(市)政府应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将“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创建方案等申报材料(相关模板见附件)统一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陈述答辩、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年度“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名单。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名单,并公开“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的创建方案。

  第十二条 “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在创建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的年度创建工作进行评价和督导。

  创建期结束后,“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提交创建工作总结。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宽带中原”示范试点县(市)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确定“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名单并授牌。

  第十三条 “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审。“宽带中原”示范县(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复审不达标的“宽带中原”示范县(市),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撤销并摘牌。

  第十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信息通信新技术新业务试点、示范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等方面,优先对“宽带中原”示范县(市)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全省宽带发展情况,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宽带中原”示范县(市)的创建申报条件进行更新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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