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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要求上报统计信息和提供相关资料处理意见的紧急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206号)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新乡市工信局时间:2022-09-29 11:30:30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能按照要求上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信息和相关资料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能按照国家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2011〕71号)和其他要求上报统计信息、资料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月报、季报、年报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或监管部门具有合理理由不能及时上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报告并说明理由,经省厅批准后,可以在相关问题解决后延迟上报。
  三、有关要求。一是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照要求上报统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所属辖区监管部门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10天;责令整改期满后仍不按要求报送的,所属辖区监管部门可暂时收缴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批准后,依法注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是各级监管部门应对报送单位的报表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出的问题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进行更正。在对所有报送单位的数据审核完毕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总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对不履行审核职责,出现迟报、瞒报或严重失误的监管部门省厅将直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述意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级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准确传达给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协助省厅做好监管工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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