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有效发挥服务机构的作用目前我市已建立了5个省级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个省级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作用,将其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平台,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不断优化完善政策环境,支持服务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二、不断加强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各服务机构要结合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需求响应、服务执行、质量管控、服务保障和数据分析,整合资源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开展有影响力的品牌服务活动,切实发挥好服务机构集聚和带动作用。各县(区)要加大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的宣传推广,定期对辖区内机构的服务规范和运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引导、扶持和管理,不断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推动本地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引导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管理评价体系,扎实推进公共服务规范评价工作。我委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提升活动,挖掘和树立一批公共服务典型,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与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引导服务机构不断改进服务,建设一支服务规范、素质高、能力强、业绩好的中小企业服务队伍。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 2018年8月21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 知工信厅企业〔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制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用于指导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管理和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及其它非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使用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
本评价指标为非强制引导性规范,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依据本评价指标完善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确保服务质量。
(二)适应性原则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门类特点,对本评价指标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建立不低于本评价指标标准的本地化、本门类具体实施规范和细则。
(三)规范性原则
本评价指标通过服务目标对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服务程序和过程的规范,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结果运用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与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的参考指标。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评价结果总结服务经验,发现分析服务存在的问题,改进和优化服务,促进服务创新,提升机构品牌和行业影响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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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规范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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