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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汇编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商丘市工信局时间:2022-10-09 11:22:3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工作部署,在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商丘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收集整理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及文件资料(附原文),供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考。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附件2: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 30号)

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附件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附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附件6: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附件7: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附件8: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附件9: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改委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附件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

附件1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附件1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附件1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号)

附件14:河南省发改委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

附件15: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政〔2020〕4号)

2020年3月9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附件2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 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15日

附件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4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附件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1日

附件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附件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附件8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附件9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资金保障。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加大资金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省级层面组建专班做好资金需求对接、审批,合理调整信贷安排,灵活采取电话视频会商等方式,线上对接、线上审批,提高资金投放效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流通的合理融资需求。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切实做好续贷增贷工作。各级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市县为单位,在落实当地规定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做好资金保障协调,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生产经营。

二、认真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因生产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物资导致资金需求扩大、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存量贷款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运用专项再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基点,鼓励进一步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展期利率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下调。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推动信用优良政府投融资公司和产业类骨干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切实加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豫融平台推广应用,加快网上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四、稳定企业公开市场信用。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指导其用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及交易所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新还旧、适当展期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稳定信用,推动大型企业稳定发展,发挥其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各股票质押、债券承销、信托理财等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提前梳理近期债务到期企业情况,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做好应对方案,不简单采取实质性违约、强制还款、列入“黑名单”、司法诉讼等措施,确保不因暂时困难影响企业信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要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要按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要加大续贷、续作力度,实行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采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严禁恶意催收。

六、加强周转还贷金使用。各地中小企业周转还贷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扩大规模、加快运转,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等政策。

七、加大贷款贴息支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2020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25%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企业情况,制定定向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八、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疫情防控保险理赔力度,对涉及出险、理赔的客户,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通过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措施,切实履行好保险社会责任。要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积极采取线上理赔等各种方式,为出险客户提供快赔服务。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鼓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续再完善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要切实加大保险服务,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人身、财产保险保障,通过赠送保险、调增保额、下调保险费率等多种方式,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九、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法人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各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公司)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标准,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监管部门将酌情进一步放宽疫情影响期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和启动疫情防控“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客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客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十、加强政策落实。各级金融工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各项政策落实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对工作不力、方式不当、企业反映强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问责。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实施针对性举措,加大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资金投放、业务续作和便企便民服务等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0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202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00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附件11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14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各类科技型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行涉企服务“非接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河南科技网(www.hnkjt.gov.cn)”、“河南省科技厅”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告,指导科技型企业利用互联网、邮寄、QQ、微信、电话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相关业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河南科技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发布申报通知,实现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网上受理、邮件受理,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各地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工作要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组织各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做好省本级评价、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我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将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将制好的工作许可证直接寄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开展科技政策“网络培训”。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科技型企业关注的各类科技政策,组织制作网络培训课件,通过“河南科技网”等面向企业发布。优化“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推出“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丰富完善网上答疑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三、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拨付进度。按照《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豫科〔2018〕74号)要求,尽快启动2019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省级拨付下达市(县)奖补资金1.28亿元,各市(县)采取省与市(县)财政资金“双线并行”的方式,及时将省级和本级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四、持续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启动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预算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继续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豫科〔2017〕170号)要求,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上在线填报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预算,填报截止时间较往年推迟至2020年4月30日,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科技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调整完善《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一个补助限额档次,最高可给予400万元后补助。

五、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加强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孵化载体要及时掌握在孵企业研发生产情况和服务需求,组织提供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办公运营与生产困难。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孵化载体应带头减免在孵企业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物业费、服务费。鼓励其他民营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和物业费、服务费。加快修订完善省级以上孵化载体财政扶持办法,进一步优化奖补方式,加强对孵化载体服务能力质量、孵化资金规模、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绩效考核,把孵化载体在疫情防控中的贡献情况作为重要加分因素纳入2020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尽快拨付下达考核奖补资金。鼓励各级科技和财政部门对在疫情防控中积极作为、成效显著的孵化载体在晋级推荐、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河南省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作用,实现“科技贷”业务申请、备案及确认全程网络办理。优化业务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除涉及损失补偿比例确定事项须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外,其他一律不再提交证明材料;在科技型企业、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全面复工前,实行“即报即审、容缺办理”,申请和备案资料可不加盖公章。通过及时推送科技型企业名单、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引导“科技贷”合作银行、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支持力度,各合作银行要确保信贷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以及其他参与抗疫工作的科技型企业办理“科技贷”业务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持续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实行无还本续贷,缩短续贷审批时间。鼓励合作银行、专业机构采取非现场办理方式,加快审批放款进度。放宽“科技贷”业务准入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尚未重新认定前,可按上年度的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把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及便利化服务情况纳入对银行当年科技信贷准备金存放调整依据,以及对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科技型企业,统筹中央、省级资金给予75%的贴息支持。

七、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组织实施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攻关项目,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联合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围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疫情防控重点技术需求开展研发,着力形成一批疫情防控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新装备。对获得科技部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研项目立项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优化完善科研项目管理,适当推迟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时间,实行无纸化在线申报。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科研人员无法按时申请的,开辟“绿色通道”对其适时开放申请。适当延长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时限,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不能按期结题的,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延期结题。

八、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力度。对具备一定条件且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布局建设一批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人员,在申报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等各类科技人才计划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支持。

九、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应享尽享。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河南科技网”设置“抗击疫情、服务企业”动态窗口,集中发布并链接各类科技政策、办理渠道和咨询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强省市联动,鼓励各地科技、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要指导科技型企业及时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护知识和防控工作动态进展,及时传播正确舆论,引导员工科学理性应对疫情。

附件1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豫政〔2020〕9号〕,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定用工岗位,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有序组织返岗复工。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筛查,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摸清外出务工人员数量、返乡情况、返岗意愿、健康监测情况;对于跨区域集中外出的,要做好隔离情况、健康监测、外出务工动态等信息的对接,确保人员顺利有序返岗。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各输入地的联系,收集各地企业、工程项目的复工时间、返岗要求、疫情形势、交通状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按照相关地区企业复工时间和疫情防控地要求,引导农民工有序安排行程。对企业跨省辖市原有员工有返岗需求的,或企业有特殊专业需要的人员,由企业提供员工名单、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通过人社部门对接员工所在地,经当地卫健部门健康筛查,符合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后,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确保企业所需员工出得来、进得去,顺利返岗。对于一定数量规模的外出务工群体,做好输入地和用工企业的联络协调,制定运送方案,采取输出地包车输送、输入地或企业灵活接运等方式,实现“出门进车门,下车进厂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积极引导农民工在当地企业、扶贫车间或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地就近就业,满足当地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二、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支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点对点”集中运送。

三、加强线上招用工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线上春风行动,举办网络招聘会,针对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收集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大力开展网络招聘等线上招聘活动,促进企业和求职者有效对接。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灵活运用“互联网+”、云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开展线上人力资源供求服务。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允许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手续采取备案方式进行,不再签订缓缴协议,缓交期内企业应将人员增减信息及时申报备案,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线上申请备案,不能线上申请备案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申请的方式向参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可在缓缴到期后的3个月内(2020年9月30日前)缴纳缓缴的相关费用,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缓缴期间需要办理职工退休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

五、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无需提供附加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此后补缴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予及时退还。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审核后,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六、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当地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对防控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八、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协调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7个工作日前向经办银行提交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后,办理相关展期手续,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积极推广在线就业创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大力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开班信息在“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填报,线上结业考核在教学平台进行,补贴标准和流程比照线下培训办法执行,所需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策补贴范围,依托“河南终身职业培训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培训得分计入理论知识学分,待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线下实际操作培训,分类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应对经济下行中的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困难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一年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一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施条件、申请使用等仍按《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和形势变化,对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调整:

(一)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基本条件”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2)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4)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三)资金使用方面,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3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2019年末结余除以2019年度支出小计(扣除当年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部分)。对于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省人社厅、财政厅将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补助,帮助相关统筹地区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优先办理)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4.5%,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其他裁员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精准帮扶

优先向实体经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抗击疫情保证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倾斜。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贫困县(市)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60%。

对于下列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一)审核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二)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三)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中国信用网”网站(http://www.zgxyw.org.cn)上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准。

四、精简证明材料,全面推进网上经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以企业承诺代替监管部门出具证明,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自动比对核实,努力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在“审核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时,可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征收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确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对于补缴欠费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上年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疫情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积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全力推动失业稳岗返还工作开展,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0〕98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等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三)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四)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管输企业、城燃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二)各地要从紧控制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鼓励上游、管输企业给予化肥等涉农企业更加优惠的气价。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不得截流,不得瞒报。同时做好与下游用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在落实此次降气价工作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当地天然气购气成本结构,于5月底向我委汇总上报当地及所辖县(市)的居民气量、政府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省内管输企业落实降价的相关情况,于5月底前直接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三、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认真落实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底前完成调价工作,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今年有城镇集中供水价格调整计划的,要统筹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二)足额传导红利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及省内有关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5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政〔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用好财政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3.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在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4亿元专项应急贷款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对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2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

4.缓解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5.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工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审批时限,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6.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重点纾解有市场前景企业的流动性困难,坚决整治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收费、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对于暂时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稳定职工队伍

8.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9.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2个月。对全市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工作机制,为身体健康外出(来)务工人员提供体检和健康证明;对非重点疫区,各社区及乡村不得强行阻止身体健康务工人员的正常出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至4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市范围内将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强化运输保障

13.保障企业正常运输通行需求。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确保高速公路及国、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严格实施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畅通无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证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五、完善政策执行

14.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项目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力争3月底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5.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支持和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疫情防控时期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深化企业服务,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骨干企业,成立专班,实行“一企一策”,加大复工复产的帮扶力度。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商丘市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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