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部门:现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1日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推进工信局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范围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公文种类包括公告、意见、通知和批复等,管理的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不包含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审核主体局政策研究和法规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审核程序(一)起草。相关职能承担科(室)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评估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专业性较强,涉及热点问题、突出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部门应当提前与政策研究和法规科协商研究后,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二)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报送工作。审核材料报送给局办公室。报送审核的材料应当包括:1.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3.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办公室负责审核材料的审查和转送工作。起草科(室)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政策研究和法规科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科(室)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重新报送审核。(三)审核。政策研究和法规科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外。(四)反馈。政策研究和法规科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为合法的,政策研究和法规科会同局办公室按程序提交集体审议。审核结果为应当予以修改的,起草科(室)部门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核结果为不合法的,应当终止,或者另行起草后重新报送合法性审核。
五、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因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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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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