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洛阳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洛财工﹝2013﹞55号)和《洛阳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并加强洛阳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洛工信﹝2016﹞107号)文件要求,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决定联合对2013年洛阳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竣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项目范围 (一)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 (二)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原市属企业项目除外),验收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分别上报市工信委、财政局。 (三)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由企业按照要求编写完工报告后逐级上报市工信委、财政局。 二、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 (三)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 (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三、竣工验收条件 (一)项目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及设计要求建立完成,生产及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存在尾工工程但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可以进行验收,但须限期完成尾工工程。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需要。 (五)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立卷建档。 四、竣工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购买、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二)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市财政支持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使用情况。 (三)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生产线或设备运行情况。 (四)项目投产(试运行)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产能、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六)项目档案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否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和管理档案;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系统性。 五、竣工验收程序 (一)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基建程序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工艺、技术、产能情况、技术经济效益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设备采购合同、基建施工合同等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竣工验收申请一式两份报相应竣工验收组织单位,项目竣工总结报告一式五份,其中企业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于2016年8月15日前分别报市、县两级工信、财政部门。 (二)工信、财政部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总结报告后,应集中组织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验收组或委员会,其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可包括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 (三)验收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及投产情况,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并据此做出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委员会)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四)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于2016年8月26日之前组织完毕。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工信、财政部门。 (五)实行企业完工报告制度的项目单位应当于8月15日之前将完工报告分别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完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改造后带来的技术经济效益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同意。 (二)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节流、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联系方式: 市工信委发展规划科 孟振强 孔昭 电话: 63936707,65976899,电子邮箱:fzghk1236@163.com; 市财政局工业科 王玉杰 马骁旭 电话:63915356,电子邮箱:lyczjgyc@163.com 附件:1. 2013年洛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 2.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写题纲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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