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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时间:2022-07-18 12:48:16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等签署的合作协议,强力实施科教兴豫和开放带动主战略,深化对外科技开放与合作,根据《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与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含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合作开展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
(二)项目具有合作特色鲜明、合作方技术优势明显、项目产业化前景广阔、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 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研发或成果转化具体内容,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省财政资金。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或企业,要对近两年(2011、2012)内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等)情况进行报告,并区别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所承担项目已经完成的,请提供结项或验收证明;项目正在实施的,要对该项目与本次申报项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做出具体说明,并请提供原项目申报书。未如实报告已承担项目情况的,经查实后,一律按重复申报处理。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中心,或者对外合作平台(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院士工作站等),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四)申报单位(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已承担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截止本次项目申报时逾期未结项或应验收未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各类对外合作平台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含附件,主要有合作协议书、技术情况证明文件(包括科技奖励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二)《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2012年度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
有关申报材料格式可登录河南科技网(http://kjt.henan.gov.cn)和河南省财政厅网站“科技创新栏”(http://www.hncz.gov.cn)下载。《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分别装订,纸质材料一式5份,连同《2012年度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及所有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
五、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报材料应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直管县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县财政局和相关科技部门审核后即按程序报省,不需要省辖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受理并汇总。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2年8月23?24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地点:河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开发与对外合作处2413房间
联 系 人:秦颖男
电话:0371-65908253
电子邮箱:kjtrhc@163.com

附件:1.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
2.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3.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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