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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泥、电解铝、钢铁、焦化企业进行 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洛阳市工信局时间:2022-10-12 10:15:53
关于对水泥、电解铝、钢铁、焦化企业进行

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市节能监察中心,各被监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和《河南省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豫淘汰落后办〔2019〕3号)要求,现对我市水泥、电解铝、钢铁、焦化企业2018年度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五)《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

(六)相关国家标准。

二、节能监察内容及方式

本年度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由洛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各被监察单位配合。本年度被节能监察单位:10家水泥企业、4家电解铝企业、1家钢铁企业、2家焦化企业。时间安排从5月5日开始,31日结束。

监察内容:针对水泥、电解铝、钢铁、焦化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重点用能单位在测算能耗限额时,以2018年度为准。

监察方式: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要求提交2018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自查报告后,由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到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现场监察,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初审及现场监察情况,编制“企业监察报告”,报送市工信局。

三、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监察管理,督促被监察单位按计划要求接受节能监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节能监察中心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节监〔2015〕639号)相关要求,制定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不得泄漏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列入节能监察计划的被监察单位,应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对推动用能单位提高依法用能和合理用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节能监察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节能监察。《2018年度能源消耗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工信局106房间。

(四)节能监察人员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热情服务,轻车简从,树立良好形象。实施节能监察的费用由市节能监察专项资金列去,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受任何费用。

(五)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及时编制每个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监察报告和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工信局产业政策与节能科,由市工信局对能耗测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联系人:赵长青 63936089

邮 箱:lygxjcy@126.com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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