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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评议“两条例” 贯彻执行情况工作台账》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漯河市科技局时间:2022-11-09 17:26:43
市局机关各科室、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按照《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实施方案》(漯人常〔2021〕24号)精神要求,对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情况进行检查评议,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工作台账,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两条例”情况。
(二)对“两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周交办、月讲评”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
(四)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二、明确检查评议方式及时间和要求
(一)开展自查(8月份)8月10日前,针对“两条例”的具体条款责任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每个执法主体都要逐条逐款进行自查,查清楚为落实每一条(款)出台了哪些政策,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是怎么样的、做法、亮点,特别要把每一条(款)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说清楚。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走访服务(8月至12月)各单位按照“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出台惠企政策,征求企业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入企业开展服务。
(三)迎检评议(9月份)各单位根据自查、人大检查评议,走访企业服务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不足,逐条逐款提出整改提升落实意见,实现以评促改、以改促优的营商环境优化新局面。
(四)整改提升(2022年1月至4月)市人大将检查“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后续督导落实,听取整改报告落实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效国强任组长,党组成员、县级干部任副组长,机关科室长、情报研究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果科,负责统筹安排、协调有序推进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四、注重工作实效
各科室要把“两条例”执法检查评议询问工作与项目申报、优化营商环境、“万人助万企”活动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分包企业的干部,要多到企业去,倾听企业的呼声和诉求,找准存在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从中找出工作上存在的不足,从而推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附件:1.市科技局落实“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台账
 2.市科技局落实“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3.“周交办、月讲评”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解决和落实情况表。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市科技局落实“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台账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责任科室 时间安排 召开市科技局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议 成果科、办公室 8月18日前 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台账,上报人大执法检查组 成果科 8月18日前 逐条逐款自查,查清楚出台了哪些政策,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是怎样的,说清楚存在问题和不足 成果科、资配科、高新科、
农社科、人才科 8月18日前 针对各科室自查情况,汇总归纳整理(出台政策、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对两条例修改意见建议等),报人大执法检查组 成果科 8月20日前 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表、“周交办、月讲评”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解决和落实情况表并附相关印证资料。 成果科 8月28日前 配合执法检查组,重点围绕落实惠企政策、推动企业创新等方面,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汇总上报 成果科、资配科、高新科、
农社科、人才科 9月1日-20日 按照要求持续整改落实 成果科、资配科、高新科、
农社科、人才科 9月30日前 注:请各科室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对照《市科技局“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将自查相关资料报成果科。联系人:周正邮箱:cgk12345@126.com


附件2
市科技局落实“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落实主体 已落实措施 拟落实措施 责任科室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项目申报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市科技局 成果科
资配科
高新科
农社科
人才科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科技局 成果科
资配科
高新科
农社科
人才科 第三十一条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市科技局 成果科
资配科
高新科
农社科
人才科 附件3
“周交办、月讲评”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解决和落实情况表
填表单位:
“周交办、月讲评”中涉及营商环境问题 已采取措施 落实结果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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