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和《关于组织2013年度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87号)的要求,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简称“集群试点”)建设,现就组织集群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集群申报条件
申请集群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三)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二、申报要求
各国家级高新区要按照产业集群申报条件对区内产业集群进行筛选、论证,选择具有特色的、能够代表高新区发展水平的、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集群进行推荐申报。一个国家级高新区限推荐一个产业集群。
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文件(原件);
(二)集群试点申报表
(三)集群试点产业链信息汇总表;
(四)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2013年4月22日前报送科技厅高新处,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
联系人:刘云霞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
邮箱:hnscxzj@126.com
附件1:2013年度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申报表
附件2:2013年度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产业链信息汇总表
附件3: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提纲)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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