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办〔2018〕1号
各有关省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国税局、省民政厅《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豫科〔2017〕22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工作,决定组织开展省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科研院所
符合豫科〔2017〕220号要求的省属科研院所,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初审合格后,填写《符合免税资格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名单》(附件1),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于2018年1月26日前正式函报省科技厅。
二、转制科研院所
按照豫科〔2017〕220号要求,由省科技厅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复核。
三、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豫科〔2017〕220号要求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请免税资格的,应填写《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2),同时将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原件或复印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2311室
联系人及电话:林洋 0371-65907334
附件:
1.符合免税资格省属科研院所名单
2.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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