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科〔2019〕6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的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科〔2016〕75号)有关补充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为河南省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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