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科〔2020〕10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年初预算批复和《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第一批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情况通报》(豫科资〔2020〕6号)、《关于建议下达2020年第一批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验收后补助)的函》(豫科资〔2020〕7号),经审核,现下达你市(县、部门)2020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万元。其中:使用已预拨资金(年初已细化) 万元,本次下达 万元(详见附件,列2020年“2060901-科技重大专项”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资金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同时调减省科技厅系统财务部门预算上述资金。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20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后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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