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郑发〔2016〕13号),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切实提升科技服务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我市启动2017年度科技服务业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科技服务机构(企业)(简称“机构”)是指通过市场机制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为创新提供专业服务,并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良好基础条件(人才、设备及场地等)、在本区域或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研发设计服务机构:以产业创新为主导,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研究与试验开发服务,以及技术开发、技术集成等研发服务的机构。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所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以及专业从事研发服务的企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分析测试、检定、校准、认证计量、检疫、监测、勘测与测量等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具有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数据加工、分析、咨询、代理、价值评估、战略分析、展示交易、转移、风险评估和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四)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服务,科技交流与推广等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
(五)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围绕科技创新,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经纪、技术评估、企业诊断等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科技服务机构条件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机构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及综合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50%。
(三)拥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行业资质和专业人员团队,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或科技中介服务工作条件。
(四)服务我市企业50家以上,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申请服务后补助项目的机构须满足前四个条件,申请房租补助项目的机构须满足前三个条件。
三、补助类别及申报要求
(一)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后补助项目
1. 补助政策
按照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规模、成效和发展情况,经审核给予一定后补助资金支持。
2. 补助对象
符合本通知申报范围的科技服务机构。
3. 申报材料
(1)郑州市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后补助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单位开展科技服务相关资质;
(3)专业服务人员和基础条件设施、技术装备清单;
(4)2016年度对外服务清单、合同及发票,部分服务典型案例;
(5)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二)科技服务机构房租补助项目
1. 补助政策
对在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内注册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多三年的场地租金补助。
2. 补助对象
(1)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经认定或备案的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内注册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2)科技服务机构和所入驻的创新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无隶属或关联关系。
3. 申报材料
(1)郑州市科技服务机构房租补助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单位开展科技服务相关资质;
(3)2016年度对外服务清单(委托服务单位、服务内容、委托人、联系方式)、合同及发票,部分服务工作案例;
(4)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度的房租发票及付款凭证。
以上附件均为复印件,但须在申报时提交原件并进行审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与附件材料一起胶装,法人代表签字、法人单位盖章,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加盖公章,于4月14日前报送至郑州市科技局。
四、其他事宜
(一)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申报科技服务业服务后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政策类别的科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三)本通知及《申请表》请登录郑州科技港网站http://zzkj.zhengzhou.gov.cn/下载。
(四)联系方式及受理部门:
郑州市科技局成果处 67177259
郑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67171877
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科技局501房间 67171877
电子档发送至:kjpt2014@163.com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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