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科文〔2017〕195号
各县(区)科技局,省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汴发〔2015〕1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结合开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局,省级高新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九条规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实行项目大厅申报受理,网上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主管部门推荐情况,按照计划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或委托主管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初审和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通讯咨询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开封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开封市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列入试点范围的计划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三条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及时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立项信息、结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专家选用制度。按照《开封市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结项(验收)中的专家行为。
第二十八条加强绩效管理。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汴发〔2015〕17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开封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开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指南发布到平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原则上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平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平台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方式分为直接认定、组建验收和审核备案等,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采用审核备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采取组建验收方式建设的平台建设期满后,建设(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
第十八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具备创建省级平台条件的平台,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平台和牵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市级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优秀、良好的市级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通过上级科技部门验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补助。
第二十一条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市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对外开放合作、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鼓励平台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开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平台优先、优惠使用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既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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