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河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等2个单位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申请。经审定,上述单位符合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条件要求,同意进行如下变更:
一、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由现在登记的“SPF鸡(隔离器)”变更为“SPF鸡(隔离器)、普通级猪”,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二、河南省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由现在登记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变更为“河南康达实验动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现在登记的“王新庄”变更为“王越英”,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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