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改善地方科技基础条件,提高科研单位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县科研基础条件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原则。对科研能力较强,管理工作好,但科技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科研单位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倾斜。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市县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科学普及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维修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由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填报《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
(一)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补助额度。
(三)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符合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八条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批复的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用于单位以后年度设备购置或基础设施维修等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与依据。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暂缓核批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构成违法违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项目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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