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高企〔2021〕1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我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环节,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开封市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企采取常态化申报、随时受理、定期推荐的方式开展工作。今年省科技厅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市科技局高新科全年常态化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全年共组织两批集中形式审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2日
第二批市科技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企认定网”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4.材料报送要求
(1)县区推荐。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寄送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推荐文件一式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两份,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一并寄送至开封市高新技术科。
(2)纸质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具体内容及装订要求见附件2。企业按照附件2要求,书籍式装订三套正本材料,在各批次截止时间之前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至开封市高新技术科。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汇总上报
市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拟推荐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汇总拟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按时按要求上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省科技厅全年拟定于5月、8月、11月、12月组织四次审核。
市科技局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30日、7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县区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5),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县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区科技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6),并将变更报告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为辖区内企业做好培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要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企申报服务工作,同时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服务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王玉国代婕25978383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开封市八大街和安康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3楼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开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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