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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开封市“科技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开封市“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开封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03 15:15:24

各县区科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我局起草了《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开封市“科技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封市“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18:00前,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反馈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八大街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377房间),电子版发送邮箱:kfkjjgxk@126.com。

联系人:王玉国 联系电话:0371-25978383

附件:1.《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开封市“科技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开封市“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

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开封市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方案》(汴政办〔2019〕52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研究,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突出“促进创新、推动转型、提升能力、防控风险”的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更好结合,鼓励和带动银行等机构建立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系,提升开封市“科技贷”业务(以下简称“汴科贷”)管理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将“汴科贷”业务打造成具有开封特色的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作规范的科技信贷品牌和科技金融产品。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银合作共担机制

“汴科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开封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提供的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的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1.科技信贷准备金池设立及调整。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池2000万元,专户存放、专项管理,用于“汴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等。为保障“汴科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保科技信贷准备金池规模与“汴科贷”业务规模相适应,结合当年财力情况,适时调整科技信贷准备金池规模。

2.科技信贷准备金池的日常管理及使用。“汴科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信贷准备金池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科技信贷准备金池对合作银行开展的“汴科贷”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损失50%给予补偿,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建立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受托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开封市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作为“汴科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汴科贷”业务日常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任务目标和管理要求,风险预警控制措施等。受托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与合作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科技贷”业务申请受理、备案、交流培训、政策宣传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受理“汴科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申请并提出建议,开展贷款贴息奖补等工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做好“汴科贷”业务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汴科贷”业务开展情况。

2.深化银行合作。合作银行负责“科技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有合作意向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申请合作银行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约定,给予“汴科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汴科贷”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规划监督科、派驻纪检组、市财政局科技文化科、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等有关科室人员任成员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问题。

2.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当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率超过5%时,暂停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合作银行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

3.开展绩效评价及奖惩机制。

(1)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代偿比例低、风险控制好的合作银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给予表彰;对绩效评价较差的合作银行,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提高管理要求。

(2)合作银行贷款贴息奖补。对各合作银行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业务的,财政按科技型企业向合作银行实际支付的上年利息总额的30%给予各合作银行补贴,同一家合作银行每年度获得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业务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科技贷”业务融资申请、备案确认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融资申请。在开封市范围内注册满一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均可申请“汴科贷”业务。申请续贷时,相关企业可按上年度资质继续享受政策。

(二)尽调审核。合作银行应按照程序和相关要求,对提出融资申请的科技企业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备案确认。合作银行对通过审核的业务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受托管理机构形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纳入“汴科贷”业务管理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须定期、独立开展贷后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对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共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将相关进度及结果通报受托管理机构。

(五)损失补偿。贷款本金逾期 2 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合作银行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损失补偿建议,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复,办理补偿资金划拨手续。因合作银行违反本方案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六)追偿返还。损失补偿后,合作银行须向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资金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政府实际承担损失比例的相应金额退还至市财政。

(七)坏账核销。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核销条件及银行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予以核销,并在核销前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核销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核销材料。受托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核销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将该笔不良贷款在“汴科贷”业务中予以核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和政策协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共同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对优秀合作银行进行表彰;根据职能分工,联合开展对合作银行的监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推动“汴科贷”业务稳健开展。持续拓展深化与合作银行的战略合作,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定期通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金融政策的信息互通机制,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强科技金融理论研究,为科技金融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完善科技金融培训体系,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二)建立县区协同推进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自主开展配套损失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银行信贷优先支持当地科技企业发展。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汴科贷”业务涉及科技创新、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贷款等多重风险,坚持“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对于发生损失的“汴科贷”业务,相关人员按照本方案及有关细则履行工作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

(四)建立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对“汴科贷”业务贷款逾期的企业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同时推送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名单。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司法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开封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汴科金〔2020〕1号)和《开封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实施细则》(汴科文〔2020〕63号)予以废止。“科技贷”业务管理、合作银行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开封市“科技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开封市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损失补偿、贷款贴息等的批复。

第三条 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作为科技信贷业务受托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共同监管下,审查科技信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申请并提出建议,协助做好“汴科贷”日常管理、绩效评价、损失追偿、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科技信贷政策宣传推广以及科技金融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合作银行开展“汴科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可向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提出损失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汴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

(二)对申请损失补偿的贷款进行情况说明,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逾期详情及产生原因、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的应对措施、追偿进展情况以及下步追偿措施等;

(三)《“汴科贷”业务发放函》、贷款(授信)审批表、信贷合同、放款凭证、抵质押合同(如有)、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资料;

(四)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证明材料;

(五)贷款损失及损失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及说明;

(六)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收到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金融、法律专家对材料的完备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损失补偿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予以损失补偿的批复。

第七条 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予以损失补偿的批复,向有关合作银行拨付损失补偿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时,应向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出具收款回执。

第九条 损失补偿后,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开展债务追偿、坏账处置等工作。银行债务追回、不良资产转让或企业恢复还款等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在债务处置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返还市财政。

第十条 合作银行完成债务追回,且按照监管部门核销条件及银行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完成核销的,应向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提出“汴科贷”业务核销申请。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核实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核销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将该笔不良贷款在“汴科贷”业务中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按科技型企业向合作银行实际支付的上年利息总额的30%给予各合作银行补贴,同一家合作银行每年度获得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汴科贷”业务贷款贴息申报流程

(一)各金融机构提交贴息补偿申请;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补偿需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补偿申请书》、《“汴科贷”业务发放函》、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贴息补偿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科技局研究。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与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签订“汴科贷”业务托管协议,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汴科贷”业务托管协议对准备金池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封市科技金融“汴科贷”业务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实施细则》( 汴科文〔2020〕63号 )自本方案实施起废止。

附件3

开封市“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市“科技贷”业务(以下简称“汴科贷”)合作银行管理,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汴科贷”业务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汴科贷”业务合作银行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择优确定的开展“科技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合作银行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立符合“汴科贷”业务要求,满足各阶段中小微科技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安排“汴科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汴科贷”业务,保障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按照《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汴科贷”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工作。

(三)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对“汴科贷”业务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确定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机构,且在开封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市级分行(二级分行)或法人银行;

(二)经营实力强,在开封市有较多的服务网点;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自愿接受《开封市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法人银行总行或市级分行(二级分行)确定了“汴科贷”业务专职审批人员、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经营机构;对“汴科贷”业务建立了专属客户准入条件、审批流程、信贷规模、服务价格;已(拟)采取的推进措施,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政策等。

第五条 对提出申请的银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入选合作银行。

第六条 确定的合作银行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汴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汴科贷”业务合作分工、各方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授信条件,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合作银行应根据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经营特点,合理设定“汴科贷”业务期限及还款方式,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授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合作银行不得超过贷款企业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原则上只接受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股东、高管所属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防范借用他人资质恶意骗取贷款等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条 合作银行开展“汴科贷”业务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服务,不得多头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变相提高企业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

第九条 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纳税申报收入为准,每年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汴科贷”业务有关信息告知义务。放款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管理机构。在每个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汴科贷”业务贷款余额、企业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贷款资产质量等信息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对于贷款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联合专业机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将相关结果通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汴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损失补偿审核、资金划拨等手续。

损失金额包含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和截至损失补偿申请日的贷款欠息。对罚息、复利和贷款到期日之后浮动超过贷款期内实际执行利率的计息不予纳入损失范围。损失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

损失补偿金额=贷款本金×[1+(申请日-欠息日)×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内年利率/360天]×损失补偿比例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收到损失补偿资金后,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损失贷款开展追偿工作,及时将追偿进展、坏账核销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到各方账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年底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下年度“汴科贷”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下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合作银行“汴科贷”业务开展情况,综合考虑各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量与质量、贷款条件、贷款结构、损失补偿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合作银行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合作银行、具体经营机构及个人,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等部门予以表彰。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退出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开展“汴科贷”业务且无“汴科贷”贷款余额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认可后,可解除业务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当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率超过5%时,暂停与该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业务的合作,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

损失率根据合作银行贷款出现的损失、返还、核销和贷款余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损失率=(该合作银行已获得批复的损失补偿额-银行已返还的金额-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该合作银行贷款余额×100%

银行已返还的金额是指合作银行追回的金额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返还政府部分的金额。

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是指按照“科技贷”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坏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金额。

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首月25日前根据上一季度相关数据核算损失率,并根据损失率情况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影响“科技贷”业务开展的,或连续三年无“科技贷”业务放款的合作银行,取消其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时提前通知贷款企业。

因连续三年无“汴科贷”业务放款取消合作资格的银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汴科贷”业务合作银行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职业道德行为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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