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从今年起,省科技厅对全省科技成果实行在线登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在线版)网址:cgdj.tech110.cn)。为做好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登记系统的设置
(一)登记机构的定义及流程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二级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科技管理部门。我省为省科技厅;
三级登记机构:由二级登记机构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直相关部门以及二级登记机构设置的成果登记点。我市为市科技局。
四级登记机构:县(市、区)或市直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我市无主管部门的成果完成单位以及部分科技成果相对集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每一级登记机构均有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又分为超级用户和普通管理用户。每一级登记机构只有一个超级用户并且由上级登记机构定义,每一级的普通用户由该级的超级用户设置。
(二)用户权限定义
1.超级用户的权限:
(1)定义下级登记机构;
(2)定义下级登记机构的超级用户;
(3)定义本登记机构的用户;
(4)定义本登记机构用户的维护权限;
(5)系统维护权限;
(6)维护日志管理权限;
(7)包含普通用户的所有权限。
2.普通管理用户的权限
被本机构超级用户至少配置了“审核”、“上报”、“退回”权限之一的用户称为普通管理用户。
(1)登记成果;
(2)查看、修改、删除本机构登记的所有成果;
(3)审核本机构登记的所有成果(如果被配置了“审核”权限);
(4)上报本机构登记的所有通过了“审核”的成果(如果被配置了“上报”权限),同时可根据需要,向上级登记机构“申请退回”某项成果;
(5)退回下级登记机构“申请退回”的某项成果(如果被配置了“退回”权限)。
3.普通登记用户的权限
只被本机构超级用户配置了“查看”、“增加”、“修改”、“删除”的用户称为普通登记用户。
(1)登记成果;
(2)查看、修改、删除自己登记的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
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登记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检测报告;
(5)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1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等;
(6)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
(4)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1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等;
(5)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注:持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标准等)、或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直接进行登记,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2.基础理论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5)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4)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5)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5)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4)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记材料要实事求是,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在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后,通过本级(四级)成果登记机构的管理用户向上一级(三级)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两级成果登记机构的管理用户代表本级登记机构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成果登记的条件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科技成果登记申请被推荐至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部门,由省科技成果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予以办理登记,由登记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四、有关事项
(一)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三)发表论文为核心期刊或以上,完成人须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以上所要求提供的登记材料除论文及专著外,均为1年以内。
(五)申请登记材料(一式一份),由市科技局统一报送。
咨询电话:3977130
联系人:袁继峰方雪明
附件: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普通登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