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一、《办法》的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关于推行科技创a新券的指示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最大程度运用政府财政资金引导科技投入,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释放普惠性后补助政策红利,助力我市“三城两地一区”建设,平顶山市科技局决定试行科技创新券工作。为确保科技创新券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引导作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多次组织业务科室、高校、企业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多次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和交流,于2018年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1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四条,从科技创新券的概念、管理机构与职责、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及额度、认领与发放程序、兑现要求、公示、监督与绩效考核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二、《办法》的实施情况
1.规范了创新券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界定了使用范围及兑现额度,规范了科技创新券的认领和发放程序。《办法》对申请所需材料进行明确,引导申报单位按照程序申领,进一步推进了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2.降低了科技创新成本。自《办法》施行以来,平顶山市科技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了每年科技创新券正常发放,为科技中小型企业等节约科技创新成本,平顶山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3.提升了科技服务水平。《办法》的实施体提高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体现了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特点,在落实科技创新券发放的过程中市科技局的科技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评估
1.合法性。2016年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2017年的《河南省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1年)》、2018年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对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按照上位法原则,经严格审查,我市《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无冲突,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办法》共二十四条,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办法》作为平顶山市科技局的规范性文件,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经济发展需要,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可以继续实施。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真正体现了服务效能原则,符合平顶山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
3.协调性。本《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同河南省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相一致。与《平顶山市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工作方案(2018-2020)》等文件相互配合,多方面完善了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
4.操作性。《办法》内容总体上符合平顶山实际,适应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是我市推行科技后补助政策的一项创新举措。尤其是在科技创新券的认领与发放程序等方面,设计合理,程序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规范性。本《办法》内容结构和文字表述基本规范,逻辑结构严密,文件正确,实施有效。
6.绩效性。《办法》实施三年以来,平顶山市科技局认真贯彻落实,通过不断的努力,规范了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工作,推动了我市科技体制深化改革,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提升了科技服务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四、《办法》实施效果
自2018年《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平顶山市科技局积极落实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2018年35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1187.5万元,共有17家企业兑现科技创新券201.7万元,带动企业科技投入1496万元。2019年共有58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1877.7万元,共有27家企业兑现科技创新券218万元,带动企业科技投入4981万元。
五、《办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1.《办法》的个别表述不够规范。《办法》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认领和发放程序中申报材料中第3项“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因存在表述不够准确的情况,需要对表述进行调整。
2.《办法》规定的认领申报程序需进一步简化。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科技服务政策,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取消《办法》第十三条申报材料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六、解决方案
适时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结合科技创新券试行情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和科室研究论证,形成修订方案,于2020年重新修订印发《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科技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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