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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10 09:41:22

一、依据与原则

根据《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2009〕63号)、《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安阳市科学技术局选择安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按照公正、公开、透明、无偿、自愿的原则,在科技计划项目结项前后开展评价,同时也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主要应用在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奖项评审、科技金融和技术交易等方面。

二、组织和流程

(一)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

科技成果评价由中心组织实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共同参与评价;评价师为已参加过国家、省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心利用市科技局专家评审库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市科技局网站发布评价办法和评价过程,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1.评价申请:委托方向中心提出成果标准化评价需求申请(附件表);

2.订立合同及组织评价:中心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等事项。委托方提供必需的评价原始材料,中心组织三人的成果评估师团队依据原始材料开展评价工作,形成初步评价报告;

3.专家意见:针对关键技术点,由3-5名相关行业咨询专家对评价报告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专家主要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4.完成评价报告:评估师团队根据专家意见完善评价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委托方提供评价报告。在征得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同意后,可将评价流程及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相关要求

1、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中心和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2、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必要时,还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中心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3、中心及评价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中心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中心及评价师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4、保证中心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部门不得向中心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中心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中心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对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有需求的单位,根据要求需填写申请表(附件表),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成果科,并提供科技成果原始材料,从下文之日起开始受理。

联系人:周 鹭 3665517

成果科邮箱:aykjjcgk@163.com

附件: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申请表.docx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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