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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信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信阳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2-08-25 09:51:18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信阳市财政局、信阳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信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阳市财政局信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24日

信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信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项目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市重大和重点项目。对具有明显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我市优势领域的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可安排财政科技经费实际,优化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合理配置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经费资源,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作用。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激励企业加快创新要素建设,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经费的用途

第六条我市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

(二)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科技资金的2倍。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1%。

(四)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市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聘请的专家组成人员以外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材料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科技项目经费的编报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初审、项目考察和立项推荐等工作。

(二)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立项实行评审论证机制。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论证。

(三)根据年度科技研发经费的安排计划,市科技部门按照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和市科技部门提出的市级科技经费安排意见,结合当年财力,核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已获得市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实行专家评审论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制度。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科技部门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人员等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专家评审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章项目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下达和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支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绩效考评。主要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用途和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总体组织、协调、检查、评估效益等工作;对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及时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按项目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调整,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负责人、实施期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报经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反映,由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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