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近期,洛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激发大院大所大企业创新活力助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办〔2017〕84号),提出了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上市进行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十条政策措施。这十项政策措施紧扣洛阳市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资金支持力度和激励导向作用突出,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
现将洛阳市的政策文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洛阳市支持创新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浓厚氛围,为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和奋力建设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7年10月10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发大院大所大企业创新活力助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7年9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挖掘大院大所大企业创新潜力,加速激发大院大所大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大院大所大企业创新动力,更好助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建设,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目标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承担重大项目
1.围绕“五强六新五特”现代产业需求,推荐大院大所大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项目等国家、省重大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项目等项目资金的,财政按照 1:1的比例跟进支持,一次性最高可支持1000万元。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研发对行业技术进步和我市经济增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支持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
2.引导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建立(含共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50万元。
3.设立创新平台科研条件建设专项,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改善科研条件,提升创新能力。按照创新平台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创新平台依托单位进行补助,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比例为30%、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省级创新平台补助比例为10%、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4.建立国家创新平台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于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创新平台,每年给予国家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用于国家创新平台的运行补贴。
三、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对于大院大所大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下属科研机构、“985工程”院校在洛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大院大所大企业联合国内外其他一流院所、院校和知名企业在洛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洛阳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
6.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独立在洛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改革体制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引进总部资源,对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在洛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孵化育成企业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投资额和规模,按不低于引进同类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给予经费资助。
四、支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7.对大院大所大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的对我市重点产业有巨大带动作用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8.对大院大所大企业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玉洛汇计划”优先支持。
9.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认定的,三年内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通过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五、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10.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承接洛阳其他企业(无关联)委托的研发项目,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20%的奖励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11.围绕优势产业细分领域,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12.鼓励支持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盟公司或民办非企业机构,集聚联盟成员各方优势,专门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在钨钼钛新材料、硅光伏、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轴承、耐火材料等优势产业领域,加快推动联盟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盟公司或民办非企业机构。对联盟完成独立法人机构注册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时,按照独立法人机构年度收入的10%给予运行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13.鼓励支持联盟牵头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实际建设投资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同时,按照平台开展服务收入的15%给予奖补;鼓励支持联盟牵头承担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六、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14.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大力引进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洛进行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给予引进的人才(团队)1000万元的资金资助,支持其参评“河洛英才计划”,对获得支持的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者只可选择其一);对其团队带头人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安家费,并根据其作出的贡献连续5年给予重奖。
15.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助。
七、支持设立产业(创投)基金
16.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牵头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成果转化基金或面向特定行业的创投基金。基金以我市为主投方向且资金80%投向我市的,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将共同设立子基金,同时按照《洛阳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对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我市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并持有股权超过1年的,每个企业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上市进行融资
17.设立企业上市帮扶资金池,分阶段对首发上市企业进行一定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募集资金以招募说明书为准),按照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8.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其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9.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大院大所大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0.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大院大所大企业以股权激励形式促进其职务科技成果在洛转化,可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合股份的至少50%、最多70%划归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参与转化的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根据协商议定。
21.大院大所大企业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或股权激励等奖励和报酬。
22.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23.鼓励大院大所大企业制定出台落实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对具备条件落实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相关政策的大院大所大企业,经研究评估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后,可同意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4.大院大所大企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的,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25.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开展内部职务性创新,对于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给予50万元/项奖励,对于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10万元/项奖励。
26.加大创新奖励力度。我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5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75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额2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协商确定)。
27.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力度。对在关键领域(或关键环节)承担重大项目并对洛阳市有重要贡献,且上年度工资收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财政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8.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制定出台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具备奖励(激励)条件的大院大所大企业,可给予对科技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团队)资金奖励(激励)。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据实报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或者明确奖励资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上述政策中,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有列支渠道、分担级次和适用范围的按文件执行。同一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上述财政资金申请工作由各业务归口部门具体负责。
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照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支持大院大所大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大院大所大企业的名单及相关解释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定期、不定期深入大院大所大企业进行调研,对发现的创新需求及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大院大所大企业提出的创新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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