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或重大关键技术瓶颈,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调研推荐的基础上,委托国家层面专家进行战略咨询论证后,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将军民融合领域纳入各类科技项目指南,支持军民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二)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完善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行项目全程“留痕”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四公示”制度,即项目申报单位推荐项目前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省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立项、结项等三个环节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一步优化项目申报和评审流程,简化申报信息,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已有数据不再重复提供,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拟立项项目公示前不再报送纸质材料,逐步实现“一趟都不用跑”。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加强项目申报立项查新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推行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电话录音等措施,合理安排会议评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将评审资料纳入科技档案管理。
(三)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科技评价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入库信息,增加省外高水平专家入库数量,扩大使用范围。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抽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情况。专家本人与项目申请人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需进行现场答辩的项目,原则上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并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答辩顺序。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树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
(二)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科研项目申请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在2020年前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三)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四)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细化制定。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加大支持力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允许从基本科研费中提取不超过8%作为奖励经费。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赋予更大的项目和经费管理自主权。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充分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优化财务科研服务,允许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或购买财会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聘用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二)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项目、论文、成果数量等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采取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科学准确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四、加强监督评估
(一)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对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开展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实行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察、审计中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二)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的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非涉密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人才、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河南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一定期限内限报同类科技项目。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五、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科技报告完备、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六、加强组织实施
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三评”项目数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把政府部门从资金的具体分配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解放出来,把具体项目管理工作逐步交由规范的专业机构负责;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尽快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其开展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意见出台后三个月内,对现行的科技项目、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经费使用及机构评估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驻豫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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