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立,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河南重大需求,与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长期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联合实验室的建立旨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提升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使之成为我省在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方面的骨干和中坚力量,为服务我省建设“四个一批”重点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联合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省科技厅是省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省联合实验室总体布局和管理政策的制定,指导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负责建立省联合实验室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批准省联合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委托相关机构对省联合实验室进行评估和总结交流;
3.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类型);
4. 宣传和推广省联合实验室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省联合实验室的组织推荐部门(以下简称“组织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根据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和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开展省联合实验室建设的组织推荐工作;
3. 负责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省联合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省联合实验室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协调解决省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 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联合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具体负责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省联合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省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负责确定省联合实验室的岗位和人员安排,聘任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3. 拟定省联合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 检查、监督省联合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省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统筹部署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
第九条省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且成立或注册时间满三年,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条申请建设省联合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2. 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要求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3. 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签署有长期有效的科技合作协议,合作方协议签署人须为合作单位正式人员。合作团队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合作领域具有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和科研实验条件。双方已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4. 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科研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外语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须为依托单位正式人员或与依托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
5. 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省联合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豫开展合作研发工作;
6. 依托单位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机制高效,能够承担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为省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配套,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省联合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组织建设,并委托相关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本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方式。
2. 组织申报。各依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受委托机构。
3. 受理公示。省科技厅对申报受理情况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
4. 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答辩。
5. 组织评审。受委托机构开展申报单位答辩和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建设标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6. 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现场考察名单。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结合现场考察意见,形成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7. 提出建议。根据专家综合评价意见,提出新培育省联合实验室建议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8. 公示发文。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授予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称号并授牌,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省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3年。省联合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省联合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提出评估申请,参与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评估。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对外科技合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省联合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调整省联合实验室布局,对省联合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五条省联合实验室确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由省联合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省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联合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省联合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科技交流、人才引进和经费使用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5年,应聘时一般不超过60岁,省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省联合实验室主任因人事变动无法继续担任的,依托单位应在其离任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新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到省联合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省联合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促进科技人员的国际交流与联合培养。省联合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外籍科技人员兼职岗位,外籍兼职人员在豫工作时间每年不应少于2个月。
第十九条省联合实验室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各依托单位和各组织推荐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本地区(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实验室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条省联合实验室应切实做好敏感信息保存保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敏感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敏感信息输出境外。对于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积极申请取得有关知识产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六章评估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省联合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从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与产出能力、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研投入与经费保障、日常运行与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省联合实验室给予经费奖补、警告、摘牌及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主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联合实验室,省科技厅将分级给予一定的科研(运行)经费奖补。
第二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省联合实验室,省科技厅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省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研发方向+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nan International JointLaboratory of XXX”。
第二十五条已授牌运行的河南省示范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性国合基地”)按照省联合实验室标准进行管理。省示范性国合基地运行满3年均参加省联合实验室评估,对于评估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省示范性国合基地,直接更名为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并按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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