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开封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出台该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全省创新高地的部署要求,能够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条件是什么?
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也可参与。组建期一般为3-5年。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1.应为省市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行业领军企业。2.具备较强行业带动影响力。在本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3.研发实力突出。建有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近年来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成效显著。4.协同创新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创新单位开展有广泛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能够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成员单位基本条件: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业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团体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应拥有专业性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可提供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处于本产业链或供应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有效扩大产业集群效应。4.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三、创新联合体有什么政策措施?
1.支持创新联合体“出题”并承担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凝练时优先定向选择委托创新联合体。2.支持创新联合体及其核心成员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3.支持创新联合体引进或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优先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4.鼓励统筹科创基金等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创新联合体孵化的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四、创新联合体如何备案管理?
1.牵头单位提交《开封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备案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各县区科工信局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论证,对符合组建条件、建设方案成熟的予以备案,纳入支持范围。2.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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