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企〔201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部门:
现将《郑州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
郑州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投资的意见》(郑发〔201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双创增动力十六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15〕18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切实推进工业项目建设,规范“郑州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与河南行动纲要,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主导产业做优做强,努力把郑州市建设成为中国制造强市。
第三条 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的职责分别是: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设立、调整、拨付、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重点: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及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家居和品牌服装等工业制造主导产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对项目单位实行设备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新建厂房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支持。对重大工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政策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根据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原则,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当地工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正式行文,连同审核汇总后的企业名单和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郑州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和专业人员;
(三)项目立项科学、实施方案可行;
(四)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报设备补贴或申报新建厂房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工业项目设备或工业项目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决算报告或项目土建工程决算报告(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
(七)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复印件;
(八)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九)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新建企业除外);
(十)项目达到计划投资的证明(相关发票及清单);
(十一)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单个工程金额大于200万元的提供土建合同;
(十二)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
(十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务必真实、客观,如有涉嫌造假或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内容,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纳入项目评审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评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方式为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第三方机构对评审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二)评审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同步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经费安排。市工信委根据项目评审和公示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强化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把关不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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