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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无线电台(站)审验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工信局时间:2022-09-14 16:22:08
" align="left"> 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各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认真做好2014年度无线电台(站)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省无线电台(站)审验工作,自3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凡在我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审验手续。

二、审验时,须携带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和台(站)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到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审验并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或省规定免缴和由国家收缴的除外)。在用无线电设备的检测,按照相关规定,抽取设备总数的1-3%进行检测。

三、凡需报停、报废的电台,须到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缴回无线电台执照,并由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所指配频率。

四、广播电视、交通、电力及各通信运营企业等所有设台单位的审验工作,到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

五、铁路系统所设电台的审验与缴费,按照《关于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的补充通知》(豫无办〔2012〕40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依法管理,依法收费,严格、准确、公正的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把应收取的频率占用费足额收缴国库。

七、对逾期不办理审验手续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单位或个人,省和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2014年度审验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搞好宣传,确保审验工作按时完成。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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