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主要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0日17:3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工信委规划处。电子版发送至hngxtg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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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2016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6年4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6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实施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着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信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16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5〕2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通知》(豫政〔2016〕12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5年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78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产业2016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4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信息化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
(七)《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企技改办〔2016〕2号)。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2016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类)、信息产业发展(信息产业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类)项目。聚焦《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12个重点领域,主要支持方向:
(一)技术改造类。推进实施“十百千”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重点支持产品创新、工业强基、设备升级、节能降耗等。
(二)信息产业类。推进实施智能制造工程,重点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建设项目及示范应用,“互联网+”工业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软件服务业发展。
(三)中小企业类。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突显公益性服务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
技术改造类和信息产业类项目要突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质量品牌建设,对国家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全国“质量标杆”、河南“质量标杆”、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河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优先支持。
三、资金规模分配原则
2016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4.1亿元,不切块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一)各类项目资金规模分配原则。技术改造类和中小企业类项目支持额度3亿元,信息产业类项目支持资金额度1.1亿元。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金规模分配原则。
一是计算支持资金规模。依据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增速、税金总额等指标,按照因素法加权计算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拟支持资金规模。18个省辖市的资金规模包含14个省财政直管县。
二是放大资金规模1.5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上报项目的支持资金规模可以扩大,原则上不超过拟支持规模的1.5倍。
三是分类申报。原则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要按照技术改造类和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类项目进行分类,按各类资金分配规模比例申报。
(三)资金调配原则。为确保项目申报质量,使专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类(技术改造类和中小企业类与信息产业类)项目资金额度可以适当调剂分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际支持资金规模可以相互调剂分配。调剂额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酌情统筹分配。
四、支持方式
2016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采用对企业(项目)直接补助方式。其中:
(一)技术改造类和信息产业类项目。补助额度为不高于项目已完成设备(设计、研发、生产、检测、监测等)或购买软件和技术投资(以发票为准)的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完成投资计算区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中小企业类项目。对服务机构的业务进行补助,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服务类机构营业收入或免收服务费机构支出成本3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计算区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五、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类、信息产业类项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5.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6.项目建设期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7.项目形象进度达到70%以上;
8.技术改造类项目原则上从2015年、2016年省级有关技术改造文件中筛选。
申报中小企业类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承建、运营单位。
(二)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技术改造类、信息产业类项目,企业自行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情况简介;
3.法人营业执照;
4.项目申请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房屋租赁协议;
6.项目购置设备、软件和技术等清单、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验证码)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8.项目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9.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中小企业类项目,单位(企业)自行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的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和发展规划);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
(1)2015年末已具有的服务性资产(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以及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原值),所涉及的营业收入、服务成本支出;
(2)具有有效服务合同的小企业服务数量,服务收费与市场一般收费标准的高低比较,平均服务收费水平提高和降低比例情况,以及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等情况;
(3)2015年完税及免税情况。
5.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
7.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8.获得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9.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服务资质,培训资质,以及服务技术专利及服务软件等);
10.单位(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组织项目申报
1.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2.部门逐级审核。按照逐级审核上报原则,县(市、区)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次对申报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部门联合上报。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和14个省财政直管县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2份),同时将企业(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3套)。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
(二)组织项目评审
6月上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评审。
1.分类评审。技术改造类、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类分别评审,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组成。行业专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财务专家由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取。
2.评审内容。各评审小组分别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
3.组织公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网站统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下达资金计划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七、具体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对口业务处室对接沟通,上下联动,做好前期项目调研、筛选工作,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切实选出好企业好项目。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形成合力,严格把关,共同组织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5月2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附件材料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调度管理机制,做好项目监测和服务,及时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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