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提升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以及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小型企业等,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或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平顶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和评价考核。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二)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平顶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专业用于研发、试验和检测的设备不少于5台(套),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50万元。对农业等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五)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科研经费的落实。
(六)拥有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及认定流程: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通知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二)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制《平顶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受理:各业务科按领域审核其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划科学性,并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现场考察,作为推荐依据。
(四)推荐:各业务科负责推荐拟评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推荐名单报送发展计划科。
(五)评审:由发展计划科统一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六)认定:评审后,发展计划科向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评审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拟认定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各业务科根据评审意见建议,督促建设(依托)单位修订完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领域由各业务科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建设(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中心更名、建设(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考核评估主要是全面了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其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单位自查、上报考核材料、市科技局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 个等级。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牵头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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