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经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9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豫工信政〔2017〕212号)要求,结合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管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随机抽查。
第三条省煤管办各处依法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与调度处负责省煤管办的随机抽查监督工作,各业务处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的原则,负责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省煤管办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
第七条综合与调度处会同各业务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综合与调度处应及时会同相关业务处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综合与调度处会同各业务处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各业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至少两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随机选派出来的执法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较多、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煤炭企业和矿井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列入“黑名单”的煤炭企业和矿井可实施定向抽取。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将检查名单和执法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要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通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失信煤矿企业和矿井,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省煤管办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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