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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豫工信联煤安〔2019〕229号 )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工信局时间:2022-09-17 14:38:10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
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9〕2号)要求,为保障今冬明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监局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3月中旬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紧紧围绕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稳定,聚焦综合整治内容、聚焦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事故警示教育,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监察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整治内容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煤矿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盲目追求生产和利润指标。三是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存在差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隐患排查不扎实的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未按要求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五是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或将监管责任下放,监管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罚的不罚,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
(二)重点整治内容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突击冒险蛮干的;
2.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3.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的,违规使用井工煤矿禁止的设备及工艺的;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5.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6.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和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三个十条”、“瓦斯防治32条措施”的;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水害区域超前治理和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的;未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危险性鉴定的,冲击地压煤矿未执行“三限三强”防冲措施和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制度的;未制定并落实井下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8.列入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未关闭到位或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9.停工停产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的或借隐患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的,技改煤矿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10.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11.河南能源车集煤矿2901采煤工作面等7个采煤工作面、河南能源赵固二矿西总回风大巷等5个掘进工作面未完成智能化建设或改造的,冲击地压、采深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安装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未实现智能化改造的;
12.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未实现“一井一面”的,24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超过3个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的比例未控制在1:2以内的;
13.煤炭企业、生产建设煤矿未编制“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规划并进行审查论证的,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
14.井下单班作业人数未控制在800人以内的,交接班高峰时段入井人数超过900人的,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限员煤矿未将超限人员数量控制在限员规定20%以内的;
15.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不能达到“规范管用、可持续、全覆盖、信息化”目标的;
16.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故警示教育
深刻汲取山西平遥二亩沟煤矿“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登封兴裕煤矿“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贵州三甲煤矿“11.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中马村煤矿“5.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事故教训,全面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县监管部门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内煤炭企业负责人,各煤炭企业组织全体职工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监局成立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联合指导组,督促指导各地煤矿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炭企业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不定期对各地、各煤炭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煤矿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要求,统筹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带队明查暗访,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行动实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集中整治作为今冬明春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一优三减”和“四化”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煤炭企业要对所属煤矿和下级公司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有效防范风险,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工停产。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要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所属煤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自改。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压实监管责任。各地煤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示的《河南省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名单》中明确每处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要对已关闭煤矿、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强化监察执法。各煤监分局要提前分析研判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要强化对重点产煤地市联系指导和服务,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
(六)打击违法违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七)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八)严格信息报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集中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明确一名联络员。请各地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在2019年12月15日和2020年3月1日前,分别将联络员名单(附件1)、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南煤矿安监局,每周一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附件2)。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邮箱:aqc65507530@163.com
张 叠 庄启恒 电话:0371-65507527
河南煤矿安监局 邮箱:hnmjjjcyc@163.com
单东辉 韩朝海 电话:0371-63839139

附件1:集中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xlsx
附件2: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xlsx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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