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2年12月31日前,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险种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6.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
2012年12月31日前,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50%,不高于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
7.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限延长须由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8.统筹使用好专项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对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要加快支出进度,缩短兑现期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企业解困中的引导作用。
9.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10.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扩大本省企业产品在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强化工业要素保障协调
11.加大困难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资金暂时困难且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产业带动性强、吸收就业岗位多、产品有市场,对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困难企业,采取借给企业应急周转等方式帮扶。
12.加大困难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增加对企业的授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要积极给予有效扶持,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13.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加强困难企业资金缺口调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开展点对点、定位准、针对性强的专场对接活动,积极组织企业与银行进行对接,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资金难问题。
14.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协调。定期组织协调,保障困难企业生产活动需要。对出现困难的新投产或在建重点项目,在土地、资金、环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达产。
五、保障困难企业用工需求
15.加强企业用工协调。结合困难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小规模、多形式、常态化的用工衔接活动,增强困难企业用工协调的针对性、实效性。
16.加大职工培训支持力度。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暂定1年,期限延长须由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17.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困难企业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吸纳企业急需、适用人才,为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困难企业帮扶长效机制
18.加强困难企业帮扶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织困难企业认定,认真解决困难企业帮扶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推进有关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细化对困难企业帮扶的政策措施,抓好督促落实。
19.建立困难企业帮扶直通车。依托省企业服务网,开通困难企业帮扶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和催办督办制度。
20.建立帮扶工作考核制度。各省辖市要动态掌握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协调。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市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
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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