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9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电力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供用电管理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有利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电网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营造全社会依法用电的氛围,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各县、区工信局,各管理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学习,根据自身职能积极贯彻落实《条例》,主动争取,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在贯彻《条例》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科)。
联系人:张德涛、张驰弘
电话:0376-6365528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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