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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联规〔2012〕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工信〔2012〕272号)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新乡市工信局时间:2022-09-29 11:18:41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予转发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创建目标
  创建示范基地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的要求,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工业由大变强的重要载体和骨干力量。目前,全省已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7家,省级示范基地47家。到“十二五”末,力争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12家以上,省级示范基地60家以上,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示范基地2家以上。下一步围绕部省两级示范基地开展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促进创新发展,提升产业层次;二是促进绿色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促进产业融合,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是促进品牌化发展,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和区域品牌;五是充分依托基地园区平台,提高“两化”融合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水平;六是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服务环境;七是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强规划引导。一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规划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省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规划、14个重点行业年度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布局优先向示范基地集中。二是继续贯彻落实部省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将国家和省两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发展和支持的重点。支持国家重点行业、领域的改革创新和试验示范在示范基地内先行先试。大力支持热电联产配套项目建设和直购电试点。
  (二)要素保障。统筹安排使用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重点保障示范基地合理发展利用。增减挂钩指标向示范基地建设倾斜,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符合主导产业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于符合示范基地主导产业的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在土地保障、环境保护、人才引进、配套服务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按照能免即免原则,制定示范基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目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项目建设。国家在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基地重点企业予以支持;省在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等涉企专项资金安排上向国家和省两级示范基地倾斜,支持示范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二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现有国家级示范基地中选择定位明确、产权清晰、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配套推进的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2013年-2015年,省级分成各示范基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额奖励示范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补助”的形式,对骨干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三是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示范基地的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三废”集中处理、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创建发展。支持和推动示范基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扩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的金融支持。引导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部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在科研、咨询、市场开发等方面加强与示范基地的合作,依托示范基地建设分支机构。
  三、健全和理顺管理机制
  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落实分工和责任,形成部、省、市三级创建、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重点工作,制定本地区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与财政、国土等部门的协商合作,共同推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创建的各项工作。三是定期开展对示范基地创建的评估、评价和复核工作。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创建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评估评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四是建立和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动态报送机制,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五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创新方式方法,扩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影响,并将创建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与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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