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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4〕438号)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新乡市工信局时间:2022-09-29 10:46:2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创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豫工信企业〔2014〕196号),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生产要素有效集中,推动我省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概念
  本通知所指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依托相关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各类特色园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企业集聚、产业链条完整、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特色、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产业集群。
  二、申报条件
  (一)建设管理规范。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特色突出,产业聚集度高。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有健全的组织协调机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措施。
  (二)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特色产业集群内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的龙头企业不少于2家;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拥有相关联的中小企业不低于20家。特色产业集群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000万元/平方公顷以上。
  (三)产业链条体系完整。形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企业与物流之间、企业与支撑体系之间,专业分工明确,上下游紧密链接的协作关系,本地化配套较高。
  (四)产业竞争力强。特色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5%。
  (五)产业创新能力强。特色产业集群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六)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达标。特色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七)发展潜力大。有1个以上投资亿元以上、2个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
  (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具备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拥有1个省级及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小企业创业基地。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特色产业集群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集群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材料于每年10月份(10月1日—31日)报送省厅。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战略规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配套及当地政府政策扶持等有关情况;
  3、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包括规划单位、实施和批准单位等);
  4、有关证明材料。
  (1)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3)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建设情况。
  (4)特色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一)省厅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集群命名为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二)对经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省厅将对其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基地、参展参会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电话:0371—65507565
  邮箱:gxtfzczhz@163.com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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