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三大改造”为切入点加快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对实施“机器换人”的项目,按照省级补贴资金进行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实施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企业,按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工业创新、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系统解决方案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批不同试点示范的,不重复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对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云”。经第三方认定为上“云”企业且完成两化融合对标评估诊断工作的,采用“云服务券”等方式给予企业上云费用补贴。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八)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九)对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十三)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其它
(十四)按照“部门组织、政府买单、企业受益”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企业管理层整体水平,实行有别于公务员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级财政适当提高培训费标准,以适应高端培训需要。
五、附则
本意见中所列各项支持政策,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按照8:2的比例纳入预算管理,共同分担,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兑现。
市本级纳税工业企业享受以上支持政策的,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全额兑现。
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纳入河南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本意见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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