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办公司
河南省智能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商丘市工信局时间:2022-09-30 15:23:48
商丘市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

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商煤办〔2016〕6号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煤明电[2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效降低燃煤散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

联系人:杨连军 电话:0370-3288050

箱:sqsmtgy@163.com

附件:《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年8月11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效降低燃煤散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商品煤质量。煤炭经营企业的商品煤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合同约定;按煤炭类别、品种、用途、地域等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分类分级、技术条件、质量控制等系列煤炭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质级相符,质价相符,并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灰分(Ad):褐煤≤25.00 %,其它煤种≤32.00%(供给符合要求的循环流化床工艺按≤35.00 %)。

2、硫分(St,d):水泥回转窑用煤≤2.00 %,炼焦用肥煤、焦煤、瘦煤≤ 1.50 %,其它用煤≤ 1.00%。

3、发热量(Qnet,v,ar)≥18.00 MJ/kg。

在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褐煤

灰分(Ad)≤ 20.00 %,硫分(St,d)≤0.80 %, 发热量(Qnet,v,ar)≥18.00 MJ/kg。

2、其它煤种

灰分(Ad)≤ 25.00 %,发热量(Qnet,v,ar)≥20.00 MJ/kg。

(二)质量管理机构、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监测记录,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三)商品煤标识。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标识为单种煤的应能通过镜质体反射率分布图的鉴别。

三、检查安排

(一)市、县自检阶段(2016年8月1日-9月10日)。

各县(市、区)、省直管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按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各省辖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二)省煤管办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9月1日-11月10日)。

省煤管办将采取听取地方政府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管理台账,抽查煤炭经营企业商品煤质量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组织对全省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12月)。

省煤管办将根据此次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全省通报。对商品煤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列入违规和失信名单对外发布;对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开展此次商品煤质量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炭经营监管及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豫煤运〔2016〕149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辖区煤炭经营企业情况调查,摸清经营企业底数和具体经营情况,依法、科学组织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和煤炭经营企业,认真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测检验。8月31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将本区域煤炭经营企业情况、检测检验情况(包括辖区县、市、区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煤管办运营管理处。

各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文件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相关检查费用,及时支付煤质检测检验机构费用,不得拖欠、截留。

(二)认真组织检查。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委托煤质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时,要按照《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测检验。煤质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检测检验方案,统筹安排煤质取样、化验工作,保证受检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全部接受检查。检测机构从抽样之日起十日内要完成该企业的煤质检验工作,在二十日内向委托部门提交煤质检验报告,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煤质检测检验工作。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存在有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拒绝监管部门、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责任条款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廉洁自律。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委托煤质检测机构检查时要按照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严谨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检测资质;参与监督检查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人员也要严明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出现向检测机构和煤炭经营企业吃拿卡要、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人:王伟民 贾太平 电话:0371-65507660。

邮箱:mtbyyc@163.com

附件:商品煤检查情况汇总表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商品煤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县市区

委托煤质检测机构情况

经营企业数量

备案企业数量

有经营行为数量

检查企业数量

煤质合格企业数量

检测费用

名称

名 称

资质情况

1

2

3

4

合计

备注:此表格应为A4规格横向

以上就是河南省高企认定服务平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内容可持续关注本站,也可直接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咨询热线:173-2481-0679

相关标签:
本文地址:http://gq.sstm100.com/news/guanfang/14679.html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gq.sstm100.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内容,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河南省高企认定服务平台”并标明本站链接http://gq.sstm100.com/!凡注明来源非“gq.sstm100.com”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平台,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站联系的,联系电话:173-2481-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