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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9〕98号)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洛阳市工信局时间:2022-10-12 09:26:43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中煤河南分公司: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努力实现“一杜绝三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和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重点落实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要层层传递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区队、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责。矿领导要严格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环节和岗位的检查巡视。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用好“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典型案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等失信行为,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落实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理清工作职责,细化权力清单,切实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一个煤矿一个监管主体,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等现象。 二、强化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防治 3.积极构建双重预防体系。煤矿企业要按照《河南省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和事故隐患台账,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紧盯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风险可控、隐患整改到位。 4.强化瓦斯防治。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零突出理念,全面落实停产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煤工作面采前预抽瓦斯时间不少于半年。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优先开采保护层,采取煤层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综合区域治理措施,严禁违规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按要求实施升级改造,确保运转正常。加大瓦斯利用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抽采和利用目标任务。 5.强化水害防治。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和设备,建立完善水害防治工作机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强化水害区域超前治理。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未采取有关措施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落实各项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汛期安全。 6.强化冲击地压防治。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对于“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的矿井,应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建立完善防冲机构,配齐技术人员,健全防冲工作体系。严格落实“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及强卸压、强支护、强监测”防冲措施,做到均衡生产,避免应力集中。 7.强化机电运输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规范设备采购和验收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扎实开展煤矿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断绳、坠罐、跑车等提升运输事故发生。做好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四批)淘汰更新工作,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三、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8.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五优”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巩固深化“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动态考核和随机抽查力度,做到“三个现场考核全覆盖”(三级达标煤矿半年考核全覆盖,二级煤矿抽检全年全覆盖,新申报达标煤矿考核全覆盖)。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深入开展“五优”矿井创建,着力打造一批管理有特色、理念有创新的煤矿企业,实现井上文明生活,井下安全生产。持续深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 9.持续推进“四化”建设。狠抓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力争省骨干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技术攻关,力争建成一批智能化无人采煤工作面。稳步实施信息化智能化深度融合,大力推动永煤公司新桥矿等15座智能煤矿试点建设。 10.优化调整采掘接续。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定期计算分析“三量”,优化生产布局,强化灾害治理,确保采掘平衡。对于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的矿井,上级公司应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及时调整产量和经营考核指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辖区内矿井生产建设情况,对采掘失调构成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煤矿和企业责任。 11.加强生产能力管理。煤矿应当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矿井,原则上一律不得核增产能。积极推进安全高效、“五优”和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在完成产能置换的基础上,逐步释放先进产能。各级各部门要不定期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一旦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12.推动煤矿安全绿色发展。践行“减人提效,少人则安”的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煤矿“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等要求,推动矿井优化精简系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适时在重点矿区启动绿色开采试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煤矿实施“充填开采”和“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工业绿色发展。 13.提升煤炭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足额提取使用培训经费,防止不培训、假培训、乱培训。培训机构要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实用性、针对性。地方培训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完善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强化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各自实际,打造独具特色的班组文化。 四、规范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14.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强的执法监管队伍。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手册》,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深入煤矿开展明查暗访、突查夜查,重点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格查处。强力推进“会诊”和“体检”,积极开展“回头看”,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 15.实施煤矿分类监管。依据确定的煤矿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C类、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安全生产条件差等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紧盯重大灾害防治和薄弱环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顿,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对于D类煤矿,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措施,停、限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16.严格复工复产验收。认真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严禁随意降低标准、放宽要求。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对发生事故和重大隐患较多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提级验收。 五、加快关闭退出落后产能 17.积极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去产能方针政策,加快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对于“僵尸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以及扭亏无望的煤矿,要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关闭退出。对于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治理灾害以及在现阶段技术上没有把握管控重大风险的,该淘汰退出的纳入退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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