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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时间:2022-07-19 09:25:59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
(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
二、检查依据
《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三)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检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自纠工作。
指导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通知》 中“检查重点内容”的四、五、六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整改和纠正。
按照属地原则,组织辖区内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对照《通知》 中“检查重点内容”的第二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3)。各地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于在高企申报初审过程中发现的中介机构有关情况(如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乱收费等)及时总结,科技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三)各地于3月29日(周五)前完成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汇总报送有关材料,其中辖区内中介机构自查表一式两份、中介机构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地市高企领导小组公章)及电子版于3月15日(周五)集中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提纲见附件4)、存在问题企业统计汇总表(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6)以及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和地市高企领导小组公章)一式一份和电子版于3月29日(周五)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地市自查情况,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为3月中旬至4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根据自查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重点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检查工作要以规范程序、推动工作、促进企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级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全力配合、分工协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妥善保存检查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整改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袁峥电话:0371-65958691
省财政厅税政处:李莹电话:0371-65808820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靳大增电话:0371-66767756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任秀玲电话:0371-65806336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材料报送地址: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花园路27号河南科技信息大厦省科技厅高新处2422房间)。
附件:1.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3.中介机构自查表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提纲
5. 存在问题企业统计汇总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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