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工信〔2016〕143号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工信局,财政(分)局,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切实推进工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投资的意见》(郑发〔201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支出稳增长调结构促双创增动力十六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发〔2015〕18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29号)精神,现将2016年郑州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范围
符合《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倍增五年超越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郑发〔2012〕17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投资的意见》(郑发〔201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支出稳增长调结构促双创增动力十六条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发〔2015〕18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中国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2016〕29号)相关规定的2015年竣工的新建工业项目及技改工业项目。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重点领域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及医药、现代食品制造和现代家居及品牌服装等主导产业。
(二)支持方式
1. 设备投资补贴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对项目单位实行设备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新建厂房投资补贴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新建厂房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金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设备补贴或申报新建厂房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工业项目设备或工业项目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四)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或项目土建工程决算报告;
(六)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验收评价材料复印件;
(七)需要许可证的产品须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八)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九)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或项目厂房建设投入明细表(附发票复印件),自建厂房以原材料发票为准。新建项目设备或新建项目厂房建设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技改项目设备或厂房建设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以项目其他投资补齐,发票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要求(后附发票复印件和明细表);
(十)设备单价超过200万元的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单个工程金额大于200万元的提供土建合同;
(十一)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所有发票及其他复印件要求经手人签字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各项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当地工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正式行文,连同审核汇总后的企业名单、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项郑州市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并获得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郑州市专项奖补资金。
五、申报时间
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30日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项目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资金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工信、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在资金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处 67170937
郑州市财政局企业处 67178272
附件:1.郑州市工业项目设备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2.郑州市工业项目新建厂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
3.发票及合同明细表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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