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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新区、孵化器品牌建设和宣传工作的通知

栏目:官方公告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时间:2022-07-18 12:49:07

豫科高〔2014〕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载体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创新创业源泉作用,进一步扩大高新区和孵化器的社会影响,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全面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科技厅拟于近期加强对高新区和孵化器的品牌建设和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对象
(一)全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全省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
(三)全省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含组建)。
以上名单见附件1。
二、主要内容
(一)省科技厅网站专栏建设
省科技厅将于近期在河南省科技厅(kjt.henan.gov.cn)醒目位置设置高新区、孵化器宣传专栏。内容主要包括:高新区(孵化器)综述、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宣传图片、官网地址链接等。其中每家高新区(孵化器)综述栏目不超过500字,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栏目不超过1000字;图片5-20张(每张图片标注说明,电子图片大小1M以上, 像素分辨率1024×768以上)。
(二)高新区、孵化器网站建设
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原则上均要建有官方网站,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官方网站。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网站显著位置要标注“红色火炬标志”(格式及标准见附件2)。各高新区、孵化器网站要根据自身特色,充实完善内容,及时做好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确保发挥展示和宣传我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窗口作用。
(三)高新区、孵化器自身品牌建设工作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高新区、孵化器主体建筑物应有明确的火炬标识(格式及标准同附件2),并标注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字样,网站宣传照片中应有相应的图像。标志尺寸由各单位根据楼宇空间大小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高新区、孵化器要确定1名专人负责与我厅联络协调有关工作,请将联系人名单(附件3)于2014年7月15日前发至省科技厅高新专栏邮箱hnsgxzl@126.com
(二)各单位请将专栏宣传材料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发至专栏邮箱。
(三)宣传材料可常年更新,需更新的材料请发至专栏邮箱,并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挂网,确保宣传时效性。
(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协助通知辖区内各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马庆波0371-65951169
技术支持:0371-65966242
电子邮箱:hnsgxzl@126.com
附件:附件1.宣传对象名单
附件2.高新区、企业孵化器火炬标志规范
附件3.宣传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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