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148号
洛阳市、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科〔2017〕82号)要求,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税务机关转请的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了技术鉴定,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新一代非道路高压共轨柴油机开发”等2家企业的9项研发项目通过鉴定,符合财税〔2015〕119号和豫科〔2017〕82号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条件。请及时将鉴定意见反馈地方税务部门,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
附件:2016年度通过鉴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名单(2家,9项)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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